摘要: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执行案号:(2021)皖0111执4192号失信被执行人照片:失信被执行人: 卢俊玉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烟墩居委会七队F号身份证号:3411251960****0014立案时间:2021-04-13执行...
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21)皖0111执419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卢俊玉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烟墩居委会七队F号
身份证号:3411251960****0014
立案时间:2021-04-13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二、卢俊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宇业平返还居间费用5万元(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之后顺延至款清息止);三、驳回宇业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84元,由卢俊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84元,由卢俊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026702
未经该法院授权,禁止采取任何方式从网站获取数据;擅自从网站上获取数据并使用的,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