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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周口拟征地1220亩,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公布

2022-10-02 04:03:37 274

摘要:【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23日,周口市政府网站一连发布8则土地征收公告,涉及土地面积81.3535公顷(折合约1220.3亩)。征收目的主要用作交通枢纽、港口码头用地等。其中,征收李埠口乡郭河村集体耕地3.27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4...

【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23日,周口市政府网站一连发布8则土地征收公告,涉及土地面积81.3535公顷(折合约1220.3亩)。征收目的主要用作交通枢纽、港口码头用地等。

其中,征收李埠口乡郭河村集体耕地3.27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4公顷,孙庄村集体耕地7.4771公顷、其他农用地0.2477公顷,苑老村集体耕地1.8181公顷,共计12.8974公顷(其中耕地12.5673公顷、其他农用地0.3301公顷)。

征收李埠口乡王楼村委会集体耕地9.7933公顷、农村道路0.2115公顷,范营村委会集体耕地7.0253公顷、林地3.3443公顷、农村道路0.1182公顷,共计20.4926公顷(其中耕地16.8186公顷、林地3.3443公顷、其他农用地0.3297公顷)。

拟征收李埠口乡敢庄、郭河村委会集体土地12.1488公顷,其中敢庄村委会耕地8.1330公顷,农村道路0.2821公顷;郭河村委会耕地3.7337公顷。

拟征收李埠口乡范营村委会集体土地5.0186公顷,其中林地1.9965公顷、村庄1.2099公顷、水工建筑1.8122公顷。

拟征收李埠口乡范营村委会、岗叉楼村委会集体土地2.3971公顷,其中范营村委会集体耕地0.3238公顷、林地0.5644公顷、村庄0.8691公顷、水工建筑0.0017公顷;岗叉楼村委会集体耕地0.6272公顷、农村道路0.0109公顷。

拟征收李埠口乡范营村委会集体土地0.5348公顷,其中集体耕地0.4573公顷、林地0.0555公顷、水工建筑0.0055公顷。

拟征收李埠口乡敢庄村委会、郭河村委会集体土地16.9781公顷,其中敢庄村委会集体耕地2.5780公顷、农村道路0.3844公顷、坑塘水面0.0492公顷;郭河村委会集体耕地12.7035公顷、农村道路0.9481公顷、坑塘水面0.3149公顷。

拟征收李埠口乡王楼村委会集体土地4.3758公顷,其中王楼村委会集体耕地4.3558公顷,农村道路:0.0200公顷;

拟征收李埠口乡范营、王楼村委会集体土地1.5398公顷,其中范营村委会耕地0.0155公顷,林地0.2720公顷,坑塘水面0.0309,建设用地水工建筑:0.0621公顷;王楼村委会集体耕地0.6414公顷,林地0.0022公顷,水工建筑:0.0279公顷,村庄:0.4878公顷;

拟征收李埠口乡王保初楼、小杨楼村委会集体土地1.552公顷,其中王保初楼村委会集体耕地0.8681公顷,小杨楼村委会集体耕地0.6839公顷。

拟征收李埠口乡王楼村委会集体土地0.8917公顷,其中王楼村委会集体耕地0.5640公顷,林地0.2241公顷,内陆滩涂0.1026公顷,水工建筑0.0010公顷。

拟征收李埠口乡敢庄村委会集体土地2.5268公顷,其中敢庄村委会集体耕地2.3112公顷,农村道路0.1340公顷,村庄0.0816公顷。

详情如下:

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周政自然公〔2021〕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2021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1〕845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

宗地一:大广西路西侧、女娲路北侧,特殊用地;宗地二:大广西路西侧、女娲路北侧,特殊用地;宗地三:大广西路西侧、女娲路北侧,特殊用地;宗地四:庐山路(港一路)东侧、金沙汇路(长青路)北侧,行政办公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征收李埠口乡郭河村集体耕地3.27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4公顷,孙庄村集体耕地7.4771公顷、其他农用地0.2477公顷,苑老村集体耕地1.8181公顷,共计12.8974公顷(其中耕地12.5673公顷、其他农用地0.330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拟征收土地属于二级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5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周口港区物流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2019〕1号、豫人社办〔2020〕20号、周人社办〔2019〕7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李埠口乡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周口港口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特此公告。

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周政自然公〔2021〕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2020年度第五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1〕845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

宗地一:惠民路东、周项路南,工业用地;宗地二:沙颍河南、大广高速东,港口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征收李埠口乡王楼村委会集体耕地9.7933公顷、农村道路0.2115公顷,范营村委会集体耕地7.0253公顷、林地3.3443公顷、农村道路0.1182公顷,共计20.4926公顷(其中耕地16.8186公顷、林地3.3443公顷、其他农用地0.3297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拟征收土地属于二级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5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周口港区物流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2019〕1号、豫人社办〔2020〕20号、周人社办〔2019〕7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李埠口乡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周口港口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特此公告。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港纵三十四路西侧、港横六路南侧。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李埠口乡敢庄、郭河村委会集体土地12.1488公顷,其中敢庄村委会耕地8.1330公顷,农村道路0.2821公顷;郭河村委会耕地3.7337公顷。

三、征收目的

工业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埠口乡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宗地一:堤顶路南侧、晨曦路东侧;

宗地二:堤顶路南侧、晨曦路西侧;

宗地三:堤顶路南侧、晨曦路西侧。

二、征收土地现状

宗地一:拟征收李埠口乡范营村委会集体土地5.0186公顷,其中林地1.9965公顷、村庄1.2099公顷、水工建筑1.8122公顷。

宗地二:拟征收李埠口乡范营村委会、岗叉楼村委会集体土地2.3971公顷,其中范营村委会集体耕地0.3238公顷、林地0.5644公顷、村庄0.8691公顷、水工建筑0.0017公顷;岗叉楼村委会集体耕地0.6272公顷、农村道路0.0109公顷。

宗地三:拟征收李埠口乡范营村委会集体土地0.5348公顷,其中集体耕地0.4573公顷、林地0.0555公顷、水工建筑0.0055公顷。

三、征收目的

宗地一:物流仓储用地;宗地二:物流仓储用地;宗地三:物流仓储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埠口乡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港纵三十四路东侧、港横六路南侧。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李埠口乡敢庄村委会、郭河村委会集体土地16.9781公顷,其中敢庄村委会集体耕地2.5780公顷、农村道路0.3844公顷、坑塘水面0.0492公顷;郭河村委会集体耕地12.7035公顷、农村道路0.9481公顷、坑塘水面0.3149公顷。

三、征收目的

工业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埠口乡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1〕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舟山路东侧,沙颍河南侧。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李埠口乡王楼村委会集体土地0.8917公顷,其中王楼村委会集体耕地0.5640公顷,林地0.2241公顷,内陆滩涂0.1026公顷,水工建筑0.001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港口码头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埠口乡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1〕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宗地一:交通大道东段南侧,舟山路东侧;宗地二:临港大道北侧,舟山路东侧;宗地三:周口港区祁连山路(苑港二路)西侧、渭河路(原港横五路)南侧。

二、征收土地现状

宗地一:拟征收李埠口乡王楼村委会集体土地4.3758公顷,其中王楼村委会集体耕地4.3558公顷,农村道路:0.0200公顷;

宗地二:拟征收李埠口乡范营、王楼村委会集体土地1.5398公顷,其中范营村委会耕地0.0155公顷,林地0.2720公顷,坑塘水面0.0309,建设用地水工建筑:0.0621公顷;王楼村委会集体耕地0.6414公顷,林地0.0022公顷,水工建筑:0.0279公顷,村庄:0.4878公顷;

宗地三:拟征收李埠口乡王保初楼、小杨楼村委会集体土地1.552公顷,其中王保初楼村委会集体耕地0.8681公顷,小杨楼村委会集体耕地0.6839公顷。

三、征收目的

宗地一:工业用地;宗地二:工业用地;宗地三:消防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埠口乡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1〕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交通大道(周项路)南侧,高铁大道(港三路)东侧。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李埠口乡敢庄村委会集体土地2.5268公顷,其中敢庄村委会集体耕地2.3112公顷,农村道路0.1340公顷,村庄0.0816公顷。

三、征收目的

交通枢纽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埠口乡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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